案情:
2013年原告刘某通过网络知晓被告陈某出售机动车一辆,经双方联系后,原告支付87000元购车款,被告当天向原告交付机动车,因临近国庆假期双方未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,被告承诺在国庆假期结束后立即配合办理机动车过户登记手续,双方签订协议并对双方义务进行明确约定。之后原告获悉被告并非所购车辆的登记所有权人,随后原告多次联系并催促被告办理过户,但是被告一直推诿不见。直至2015年4月26日,原告购买的机动车一直未能进行变更登记,因原车辆登记所有权人许某涉嫌诈骗,原告购买的机动车被公安局扣押,致使原告的合法利益受损,双方发生争议。
石万斌律师代理意见:
被告出售给原告的机动车存在权利瑕疵,且未依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机动车过户登记的义务,因被告的长时间推拖履行,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,原告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。
审理经过及结果:
法院审理后认为:原被告之间订立车辆买卖协议,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原告刘某已经支付购车款,被告陈某已交付车辆,该买卖协议合法有效,原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,被告陈某应当协助原告办理车辆所有权转移手续。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,不能证明被告取得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,原告因车辆不能办理所有权转移,要求解除合同,本院予以支持。合同解除,原告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,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87000元的诉讼请求,本院予以支持。